時間:2014-11-25 16:19來源:CAAC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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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空中動作 (一)大坡度轉彎。應當在每個方向完成至少一次大坡度轉彎。每個大坡度轉彎應當用45度坡度,航向改變至少180度,但不大于360度。對副駕駛不作要求。 (二)接近失速。對于本動作,當出現可察覺的抖振或開始進入失速的其他反應時,即達到了接近失速。應當至少按下列要求做三次接近失速: (1)一次應當是起飛形態(tài)(只用零襟翼起飛形態(tài)的飛機除外); (2)一次光潔形態(tài); (3)一次著陸形態(tài)。 由飛行檢查員或教員確定,一次接近失速應當以上述形態(tài)之一并在15至30度坡度轉彎中完成。 如果航空營運人經批準可簽派或放行失速警告設備不工作的飛機,則在這些動作期間不得使用該設備。 (三)特有飛行特性。從該機型特有的飛行特性中改出。 (四)動力裝置失效。飛行檢查員或教員可在檢查或訓練期間任何時刻要求模擬動力裝置失效。 五、著陸和進近到著陸 著陸和進近到著陸應當包括下列各項,但在合適時,可將一項以上的動作結合進行: (一)正常著陸。 (二)從ILS進近到著陸。 (三)側風著陸。 (四)按下列要求,模擬發(fā)動機失效后機動到著陸: (1)對于三發(fā)飛機,以失去兩臺發(fā)動機(中和一外側發(fā)動機)的經批準程序機動到著陸;或 (2)對于其他多發(fā)飛機,模擬50%的動力裝置失效并在飛機一側模擬失去動力時機動到著陸。 對于副駕駛,只要求模擬最臨界的一臺發(fā)動機失去動力。 (五)如果航空營運人經批準的盤旋最低標準低于3米/50米,則模擬盤旋進近條件下的著陸。 (六)中斷著陸,包括正常中斷進近程序,在跑道之上約15米(50英尺)高度飛越跑道入口時中斷著陸。本動作可與儀表、盤旋、或中斷進近程序結合,但在低于跑道之上30米(1英尺)時,不必模擬儀表條件。 六、正常和不正常程序 每個駕駛員應當按飛行檢查員或教員為了確定其對該飛機相應系統(tǒng)與設備使用知識水平而認為需要的數量,演示下列系統(tǒng)與設備的正確使用: (一)防冰和除冰系統(tǒng)。 |